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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猇茸-昆明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照片展示

杨猇茸律师
  • 所属律所:

    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5308200911903758

  • 联系电话:

    13095326617

  • 联系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茶苑路15号

公司设立离岸信托是什么 如何解决公司僵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3日 来源:昆明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导读]:  杨猇茸律师,昆明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

 杨猇茸,昆明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设立离岸信托是什么

  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富豪将资产注入离岸信托,许多公司也是如此,借助离岸信托来规避一定的风险,所以,对于离岸信托也许很多人都想了解相关的知识。那么,本文由为您介绍关于公司设立离岸信托是什么吧。

  一、公司设立离岸信托是什么

  离岸信托也称为境外信托或外国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进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居住的本国居民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但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为达到企业和个人的财务目的,选择离岸信托,确保能以从法律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离岸信托通常创建于将资产转移到托管人名下时,这时托管人成为资产的法律所有者,同时根据信托约定的条款负责管理资产,并将它们分割给离岸信托的受益人。财产交付信托后,委托人仍保有信托财产运用的决定权,随时终止信托契约,取回信托财产,避免将财产赠与子女后,子女挥霍无度之困扰。因此,信托可以用于确保前辈积累的资产不会被后代轻易浪费。

  二、海外信托离岸信托的最常见用途

  1、保护财富免受政治、经济动荡或家庭纠纷不确定性影响;

  2、提供向继承人转移财富时的有效税务方案;

  3、建立一个遗产计划以实现家庭成员或其它收益人获得遗产财富的最大化利益;

  4、根据个人意志向继承人转移财富而不受所在居住地法律的限制;

  5、整合遍布全球的资产所有权,使得它们集中在一个地区;

  6、减少或免除由于设立者死亡而产生的遗产税;

  7、 在涉及法律纠纷时提供资产保护。

  三、离岸公司的定义

  指的是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39条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定义包括三层含义: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 开曼群岛公司, 马绍尔公司等;

  2、特殊目的公司系由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出资设立或实际控制;

  3、境内公司或自然人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是为了实现其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设立离岸信托是什么的内容,离岸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进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居住的本国居民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专业律师。

如何解决公司僵局

  核心内容:如何解决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公司在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的矛盾而处于的僵持状况。解决公司僵局的有效办法有请求解散公司;请求强制股权置换;请求公司分立和临时董事制度等内容。下面从公司僵局的定义和分类、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以及公司僵局的解决办法这些内容解答。

  一、公司僵局的定义和分类

  公司僵局是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公司僵局可以分为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种类型,我国有些学者将公司僵局具体分为了三个类别,分别是:

  1、股东僵局: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

  2、董事僵局: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董事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

  3、股东僵局而引起的董事僵局: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有效决策的人数。

  二、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分为表面原因和制度原因两种情况,表面原因一般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况:

  一是公司的股权机构不合理造成公司僵局。通常在股东较少的有限公司里,持股人往往持股比例均衡,甚至是相同的。持股人在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上如果无法形成一致的意见,加之有限公司本身就带有很强的人和性特点,当双方或着多方当初成立公司的信任破灭,关系出现僵化的时候,由于各自所占股权都无法形成有效的决策,进而会形成公司的僵局状态持续。

  二是公司章程设计不合理造成公司僵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一致同意或赋予小股东一票否决权,则由于无法形成一致或小股东行使一票否决权也会导致决议无法通过,使公司陷入僵局。

  三是股东失踪造成公司僵局。实践中可能出现股东或董事由于各种原因下落不明或长期杳无音讯,导致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公司决议无法形成而造成的公司僵局。

  四是股东和董事的道德风险造成公司僵局。实践中可能出现由于利益的纷争或其他原因大股东或董事私自扣留公章;股东或总经理擅自携带公司执照从人间蒸发等等情形而造成的公司僵局。但是究其公司僵局形成的本质原因,还是因为公司的制度问题,现行的公司法有效的保护了公司股东权益和公司自身利益,但是也给公司的运营带来了一定风险,而这些风险正是导致公司僵局发生并持续的根本原因。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和公司组织机构的封闭性是产生公司僵局的温床。

  三、公司僵局出现后的解决方法

  所谓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系指,当公司僵局的情况出现并延续的时候,作为公司的一方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这种僵局。理论学界,司法解决的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